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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庚(1894-1983)
黹處簋銘
水墨紙本 鏡片 一九七五年作
105.5 x 49 cm. (41 12 x 19 14 in.)
釋文:唯王正月,辰在甲午,王曰:(黹處)命汝司成周里人眔諸侯、大亞,訊訟罰,取徵五鋝,錫汝夷臣十家,用事。(黹處)拜稽首,對揚王休命,用作寶簋,其子子孫孫寶用。
題識:兆芳仁兄正篆。乙卯(1975年)秋日,容庚。
鈐印:容庚八十以後所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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